淮北市建筑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淮北市建筑業協會,英文名稱為:HUAIBE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HBCIA。
第二條 淮北市建筑業協會是全市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從事建設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工程勘察設計、建筑材料生產營銷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有關專業人士自愿參加組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是在淮北市民政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淮北市建筑業協會的宗旨是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聯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堅持以服務為導向,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范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協會黨組織的上級黨組織是中共淮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直屬機關委員會。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淮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登記管理機關淮北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中路眾安時代中心6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和探討建筑業改革與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建筑業企業的要求的意愿;接受政府部門委托進行專題調研,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span>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研,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參與或組織制訂行業標準規范,組織實施行業統計,參與誠信評價、建筑業企業資質、建筑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審核及相關繼續教育,開展建筑工地達標評估、行業優質工程評選及推薦等工作。
(四)引導和推進建筑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組織經濟交流,發展橫向經濟聯合,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提高工程質量和保障安全生產。
(五)制定行規行約,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開展行檢行評,規范行業行為,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協助國家和省有關建筑業協會在我市的工作。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依法推行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制度?!?/span>
(七)組織信息交流,發布行業信息,搞好協會網站建設;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刊物、文獻和有關資料。
(八)組織推廣與展示建筑科技成果,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崗位培訓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建筑業企業和建筑職工素質。
(九)發展同市內外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表彰和獎勵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等。
(十一)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從事建設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工程勘察設計、建筑材料生產營銷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等,承認本協會章程,自愿申請參加,經批準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取得建筑業執業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及在本市本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勞動模范,承認本章程,自愿申請參加,經批準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要求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有權取得本會刊物及其它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依照標準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的工作和發展,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會長批準后,秘書處辦理有關注銷手續。會員不履行義務或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和理事、監事的繼任和增補;
(八)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主要內容: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
(二)指派監事列席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發現重大問題,經監事會集體研究后,可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反映;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理事等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應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六)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不少于兩次,應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議應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如監事長不能出席,應書面委托其他人員。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職時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長辦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四條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
(一)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負責本團體年度各項工作計劃和日常工作;
(三)負責本團體各項會議、活動的保障與宣傳工作;
(四)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錄用與管理和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并將結果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
(五)負責本協會印章、各類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登記工作。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及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或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收取會員會費的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分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2/3的理事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于2020年1月19日經四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